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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立法织密生态保护网

□吴学安

推进湖泊保护,“千湖之省”湖北又出创举。3月1日起,《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潜江市《关于加强长湖协同保护的决定》三部地方性法规同步施行。


据介绍,这是湖北首次以流域、区域协同立法的形式推进湖泊保护,是以地方立法保障和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取得的一项标志性成果。法治是行动的保障。区域协调发展是一项浩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协同工作,其中也包括地方立法工作。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有序、高效推进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需要夯实法治基础,做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无缝对接、协同联动。比如,考虑到长江保护的流域性、长江江豚的流动性等实际情况,想要维持长江江豚种群的活力,必须通过协同立法,打破地方封闭管理的局限,构建多层次多维度跨行政区域的保护体系。

确保生态环保不留空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时,需要充分考虑区域协调发展需要,注意相互吸收彼此意见、照顾彼此关切,使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满足区域协调发展需求,最大限度发挥立法资源和制度规范方面的协同推进优势,构建地位平等、互助协作、合作互利的共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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