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观点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重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许华凌

“老板可以不跟员工签劳动合同,但一定要签劳务合同,不用缴社保、不用付加班工资,如果你也想降低风险、控制成本,一定要看看这份劳务合同,有需要的老板点击下方链接……”一些短视频账号发布类似营销信息,误导读者。

签订劳务合同可以降低用工成本、可以免责,这样的取巧做法,对一些企业来说确实有不小的诱惑。“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只有一字之差,意义却大不相同。“劳动合同”能更好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保等待遇,“劳务合同”却只能保障劳动报酬。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不仅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就业市场,更违反了法律法规。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每一位劳动者在上岗前必须弄清楚的严肃而又重要的大问题。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提供劳动或服务签订劳动合同对自己有利;而对用工单位来说,特别是短期用工,签订劳务合同可以减少更多的风险。如果是劳动合同引发争议,除了劳动者自己维权外,维权涉及的力量还有劳动行政部门、单位的工会组织等。而劳务合同发生争议,只有劳务提供者孤军奋战,或者自己请律师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力量要单薄得多;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既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劳务合同发生纠纷时,则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体签订哪种合同,既要着眼于双方的意愿,也要从工作的性质出发。一些期限很短的工作,比如给企业提供一次性劳务的,几天时间就可解决,这些当然应当签订劳务合同,但是双方之间的关系不能处于一种真空状态,必须予以明确。而对于一些家庭用工、个人用工,如家政、家电安装等,这些都属于劳务关系,相关风险就需要劳务提供者自己去思考,比如购买长期人身保险等意外保障。

“劳动”和“劳务”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可能埋设很大的“坑”,签订合同前要看仔细。每一个正在准备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动者,都需要对自己的权益有明确的认识和把握,做好应对策略和注意事项,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每一份劳动都应该得到尊重,每一项权益都应该得到维护。适用于哪种情形,就签订哪种合同,绝不允许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逃避责任。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恪守依法用工意识,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者也要擦亮眼睛,学会避“坑”,学会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版权所有 ©2023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