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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黑名单”不能一“黑”到底

□汪昌莲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多个景区都有将具有不文明行为的游客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即旅游“黑名单”),甚至终身禁入的情形。


一些景区将旅游违规者列入“黑名单”,或者对旅游严重违规者作出终身禁入或者永久禁入的决定,是推进诚信旅游、文明旅游和保护名胜古迹等景区景点公物的重要手段。但对游客实行终身禁入等措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应当依法谨慎使用惩戒手段,特别是对旅游不文明行为,不能“一棍子打死”。

换言之,旅游“黑名单”,不能一“黑”到底,需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这就要求,对旅游不文明行为“黑名单”制度,进行立法规范,制订相关细则,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执行力。比如,旅游不文明行为“黑名单”应实行“宽进严出”。所谓“宽进”,就是一旦发现有游客存在较为严重的不文明行为,即入“黑名单”,如在景区随地小便、在文物上涂鸦、在景点乱刻乱画等进行处罚。所谓“严出”,除了给予不文明者必要的惩戒之外,也给他们预留一个信用“修复期”,限期严格整改,整改到位者,可以退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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